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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是由谁设立的?



中央裁判处插图


香港开埠初期,吸引许多土匪和海盗聚集,治安不靖。最初英国人将捕获的华人罪犯交予中方衙门以大清律例惩处,其后治安日差,英方改变态度,开始审讯涉及华人的案件。 英国在1843年初将驻华刑事和海事法院由广州迁来香港,审理港岛及在华英侨的刑事案件。当时由香港第一任总督兼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璞鼎查(又译砵甸乍)兼任裁判官,副总督德忌笠少将(今译德己立)兼任副裁判官,以英国军法审案。 到1844年8月,香港正式成立高等法院,英国的休姆法官获委任为第一位首席按察司(今称首席大法官),同年10月2日开庭,以英国法律审案,标志着香港司法脱离行政机关而独立。 高等法院是香港最高级的司法机关,负责审理本地一切重要案件,并兼顾大陆各通商口岸涉及英侨的重要案件。至于裁判署则继续存在,但只审理本地华人所犯的轻微刑事案件。 早期的按察司都身兼定例局(即今天立法会)议员,直至1889年港府决定按察司不再参与立法工作,三权分立的政体从此确立。 最初的裁判署附设于奥卑利街的中央监狱,约1847年在亚毕诺道兴建一座楼高两层的裁判司署。1913年因地方不敷应用而拆卸,在原址重建。由于所在地为坚硬的花岗岩,挖掘地基工程受到拖延,至1914年才完成,名为「中央裁判司署」,1915年4月26日开庭审讯第一宗案件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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