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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會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?



早期殖民地政府對重犯會執行繯首死刑,首宗有記錄的問吊在1844年11月4日進行,犯人是一名謀殺歐籍警官的華人。1859年3月,有兩名英籍水手因盜取船主的金圓而謀殺告密的華人侍應生,結果亦被問吊。 最初執行絞刑的地方在仍屬郊區的堅尼地城,以公開形式處決,以儆效尤。到了1856年轉到亞畢諾道裁判司署的廣場上,同樣當眾執行死刑。1879年5月28日,改在中央監獄的操場公開行刑。由於社會上有反對之聲,在1894年4月5日公開執行絞刑後便不再示眾,改由獄警和記者監察下處決。 1965年英國廢除死刑,香港次年跟隨。最後一個被處決的犯人名叫黃啟基,越南人,因在深水埗劫殺一名中國籍保安員而被判處繯首死刑,1966年11月16日於赤柱監獄問吊。自此之後,死刑暫停執行。1993年4月23日,港府通過《刑事(修訂)條例》,正式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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